相比于高校科研研发投入,相比于国家对于高校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相比于市场对于高校高新技术的需求,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依然是整个技术转移转化链条中的薄弱环节。自2016年以来,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的多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办法或条例,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未充分考虑高校成本。国家先后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提出“三个50%”,即“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明确“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的税负较重。为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转化收益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股权、投资比例除外)大多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不科学。当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管理中,仍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同于一般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由于技术类无形资产存在价格适配性(不易形成市场公允价格)和对象适配性(面临不同对象和市场环境时,其价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等问题,导致国资监管要求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不相适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系统工程,需要高校、服务机构、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完成。但目前来看,不管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都还不完善,无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