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不愿“卖”?上海为“纸变钱”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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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 禹 本报记者 王 春

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难走。11月召开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经过广泛调研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这一《条例》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科技成果转化——中国的“老大难”问题。而在整个成果转化链条中,作为技术的供应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却被体制机制这张坚韧的“绳索”紧紧束缚。为体制“松绑”,是目前成果转化过程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责任松绑,降低转化风险

固化的是体制,束缚的却是人心。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成果转化的第一步障碍。和有形资产不一样,技术本身作为无形资产,很难对其做出价值判断。企业有需求,技术价值无法估量;没有需求,技术可能一文不值。且成果转化不确定性极大,一项技术转让出去,如果几年后价值发生了后续变化,成果转化单位就会因处置国有资产不当而被质疑、甚至存在贱卖追责的可能。

与其被追责,不如不转化。怎敢“卖”?

作价投资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高校院所究竟以谁的名义、如何开展作价投资存在模糊之处。此次专题调研发现了一系列制约性问题。比如,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从成果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给完成团队。而根据教育部2005年下发的文件规定,不允许高校直接作为投资主体,而是依托高校资产运营公司去投资,无法依据成果转化法直接将股份奖励给团队。

政策“打架”,怎么“卖”

作为高校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上海理工大学为推动太赫兹科技成果转化,以大魄力成立了“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人民币,其中2879万元为评估后的无形资产,321万元为现金,并将无形资产中的80%奖励给科研一线团队。

作价投资,先投后分,上海理工大胆尝试,虽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时无刻不在刀尖上起舞。

《条例》提出建立勤勉尽责制度,即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相比免除责任,不产生责任,更能让单位负责人放宽心。” 上海市科委体改法规处相关人员强调。

此外,《条例》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一是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二是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是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明确责任机制和作价投资方式,让心存疑虑的单位大胆尝试,让已有突破的单位大胆推广。

从冒险探索到有法可寻,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处长张大伟感慨:“像是吃了定心丸!”

权力下放,激发转化活力

成果转化,不敢“卖”?可以鼓励。不能“卖”?可以引导。不愿“卖”,怎么办?

一方面,因为有国家给予的科研经费保障,高校和科研院所没有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需求,且在“论文为大”的评价体系下,科研人员难有活力。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严格。在实施转化收益奖励时,单位没有自主权,需要直属部门层层审批。因为技术价值评估困难,奖励幅度是否合理?直属部门无法界定,很难及时批复。审批难,奖励难,造成整个转化链条运转不畅,抑制了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动力。

对此,《条例》明确成果转化单位转化自主权,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将决定奖励方式、奖励份额的权利下放给单位,通过协商,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同时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此外,《条例》对诸多细节做出规定,如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的计算方法、允许转化后所发奖酬不受工资总量限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针对制约成果转化的障碍一一予以突破,最大程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细处着笔,却直击人心。《条例》的颁布,为机制体制“松绑”,激发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活力。上海超导公司研发的二代高温超导材料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联合成立了超导研究院,运用新模式,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高温超导专家学者。

建生态体系,突破体制“渔网”

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大难”问题,如何破解?追根溯源,找到体制“渔网”的关键节点;庖丁解牛,剖析各层主体的利益关系;层层布局,完善成果转化生态体系。

《条例》地方法规将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然而真正解决一些难题,转化一些成果,光有“法”远远不够,还得有“方法”。

调研发现,成果转化在对外投资、股权奖励、工商登记、纳税、干部管理等环节和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方面,需要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当触碰成果定价、收益分配、决策免责、离岗创业等“改革深水区”时,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引,且一些细节上仍存较大争议和不一致口径,难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执行总裁颜明峰熟悉产业链全过程,深谙成果转化的痛点,“《条例》的推进和落地,需要各高校各部门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调和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机制,协同推进,更需要新型的组织模式,层层推进,这才是难度最大的。”

11月23日,“领导干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题研讨班”开班,上海市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议事,将协力去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的一系列障碍。在“补短板”方面,上海市科技部门正在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对此进行承接的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体系,不仅大力培训技术经纪人队伍,还将与高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联合发行2000万元规模的“新材料种子基金”及其他领域的种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助力高校院所的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实现成果方、资本方与平台方的三方共赢。颜明峰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转化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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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击破成果转化的众多难题

去年底至今年6月,上海市科技党委、市科委牵头承担了市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调研课题,发现了一系列制约性问题。针对核心问题,直击转化痛点,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同时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强化制度创新,提出“3+4”建议。经过广泛调研,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3”是指从协调层面建议加快启动的三项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引。“4”是指从政策操作层面上,建议对四个关键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关于收益计算“净收入”判定、高校不允许对外投资、人员现金奖励税负过重、工商注册登记诸多具体难点。点面结合,粗中有细,既是对上位法的有效延伸,也是对各单位操作细则的原则定位,《条例》像一张大网,网罗体制内成果转化的众多难题,逐一击破。上海将出台地方法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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